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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適當方式公開之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作為他案援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立法理由為「按我國稅捐法令、行政函釋為數甚多且具相當高之專業性,非納稅者所能完全知悉。為保護納稅者正確納稅之權利,主管機關應將作成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準此,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得作為他案援用,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

更新日期:1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