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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案件,便利民眾權益之救濟:

按為保障人民權益,必須有完善的訴訟救濟制度作為後盾,惟我國行政訴訟法在89年修正以來,辦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之法院,僅有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院,民眾尋求訴訟救濟或輔助不易,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機關就審,皆須舟車勞頓,屢遭外界批評。嗣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已於101年9月6日起施行,在現有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法院。所以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涉訟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原處分稽徵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較以往更便利民眾訴訟;另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仍由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第1審管轄法院。且本次修正刪除簡易訴訟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換言之,簡易訴訟事件仍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較修法前更完備貫徹人民權益之保障。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