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的三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
二、比照居住者申報扣免繳憑單期間遇連續國定假日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