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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裁罰依從新從輕原則,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扣繳裁罰依從新從輕原則,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扣繳規定條文(下稱扣繳新制),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裁罰採從新從輕原則,說明如下:

  1. 所得稅法114年1月1日施行新扣繳制度,所得給付人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如經查有未依規定扣繳、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憑單等違章情形,應以扣繳新制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違章主體,並按扣繳新制之罰則及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處罰,以符合從新原則。

  2. 所得給付人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應由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規定(下稱扣繳舊制)之扣繳義務人負責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憑單,其如有未依規定扣繳、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憑單等違章情形,應依扣繳舊制規定處罰,但其於114年1月1日未裁罰或已裁罰但尚未確定案件,應按扣繳新制罰則及修正後減免處罰標準與裁倍表處罰;惟舊制規定之罰則、減免處罰標準及裁倍表較有利於扣繳義務人時,則適用該有利之規定,以符合從輕原則。
更新日期:1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