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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新制自112年8月15日上路

  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起施行三級二審制,已歷時10年,為建構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提供民眾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堅實第一審新制(包括行政訴訟法等5部法律)於111年6月2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新制上路後,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事件,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強化法官專業性,建構堅實的第一審;並將簡易訴訟事件之標的金額由現行之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調整為50萬以下,且調整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將訴訟標的金(價)額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及其他事件,以地方行政訴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次修法後,仍維持行政訴訟的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且透過優化行政法院法官的專業,提升裁判品質,保障人民權利。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