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上開法條所稱之「裁處」,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準此,如稅法之相關罰則修正公布生效時仍在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又縱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提起行政救濟,惟稅法之相關罰則已在得提起行政救濟法定期間內修正公布生效者,仍可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稽徵機關得自行撤銷原罰款處分,另按修正後之法律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