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係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規定者,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係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規定者,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衡諸該法立法緣由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已足資警惕,無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是租稅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已受刑事判決處罰時,且無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行政目的須再為裁法時,租稅裁罰應退居第二線,避免納稅義務人再次受到不利益之處罰,如納稅義務人違反租稅法上義務而未受刑事司法程序處罰者,稽徵機關得依違反租稅法上義務予以處罰。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