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事先法令諮詢解釋制度

納稅人享有法律秩序安定性的權利,納稅人在安排進行個人生活及經濟活動時,應可事先預測其行為稅捐效果,因此原則上稽徵機關盡最大努力提供納稅人關於其行為之稅法意義的資訊,必要時應賦予納稅人有權利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事先告知其行為的稅捐意義。因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9項規定:「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對於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也更為周延。

更新日期:1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