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第7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第 8 次修訂 |
|||
一、 |
落實加強為民服務意見溝通,主動瞭解民眾需要,解決民眾稅務問題,積極建立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性、親和性政府,共創徵納和諧。 |
||
二、 |
財政部 98 年 9 月 18 日台財秘字第 09800501350 號函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政府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
||
三、 |
實施方式: |
||
|
(一) |
會見人員:1、局長或業務組、分局、稽徵所主管。2、局長或業務組、分局、稽徵所主管臨時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得另行指定高階人員代理會見。 |
|
|
(二) |
地點:會見局長之案件地點為總局 6 樓小型會議室,業務組、分局、稽徵所會見之案件於業務組、分局、稽徵所主管辦公室或會議室。更改地點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
|
|
(三) |
申請方式:申請人填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申請書」(附件1)後,可親自至櫃檯申請,也可以書面、電話或透過網路等方式申請。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
|
|
(四) |
1、會見局長之案件為綜合行政組。 2、會見業務組主管之案件為承辦該會見案件業務之承辦股。3、會見分局、稽徵所主管之案件為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 股及旗山稽徵所綜所稅及服務管理股。4、臨時會見局長案件,由陪同會見之業務組填寫「首長與民有約會見紀錄表」(附件2)於會見次月 10 日前彙送綜合行政組備查。 |
|
|
(五) |
辦理時限:承辦單位應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 30 日內辦結,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副知綜合行政組。 |
|
|
(六)
|
處理程序: |
|
(1) |
會見局長之案件:綜合行政組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通知相關單位(附件 3),由業務組或分局、稽徵所瞭解案情,並於會見日 4 天前,提供案件相關資料及擬具處理意見,陳局長核閱後副知綜合行政組辦理通知會見民眾事宜;會見當日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
(2) |
會見業務組、分局、稽徵所主管之案件:業務組、分局、 稽徵所受理登記案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先行準備案件相 關資料及擬具處理意見,陳單位主管核閱後辦理通知會見民眾事宜。 |
||
2. 約見後之處理 |
|||
(1) |
局長或業務組、分局、稽徵所主管會見民眾後,對於受理 案件之處理情形,由承辦單位填寫「首長與民有約會見紀錄表」,並按月填報「首長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 」(附件 4),於次月 10 日前送交綜合行政組統計成果。 |
||
(2) |
民意代表臨時會見局長案件,如屬民意代表陪同民眾之建議或陳訴案件,由綜合行政組於次月 10 日前統計成果。 |
||
(3) |
會見民眾後,應請民眾填寫「首長與民有約民有約滿意度調查 表」,並於次月 10 日前送交綜合行政組統計。 |
||
3. 承辦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案件之受理及登記(詳附件5)。 |
|||
四、 |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如有重複申請者,由受理單位查明後予以婉復。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情事者,得不予處理。未予受理之案件,由經辦單位函復當事人。 |
||
五、 |
活動內容登載本局網頁,或印製文宣加強宣導,便利民眾廣為運用。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PDF] |
附件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 [ODT檔] | [PDF檔] |
附件2-首長與民有約紀錄表 | [ODT檔] | [PDF檔] |
附件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辦理情形報告表 | [ODT檔] | [PDF檔] |
附件4-首長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 | [ODT檔] | [PDF檔] |
附件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登記簿 | [ODT檔] | [PDF檔] |
附件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滿意度調查表 | [ODT檔]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