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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扣除額之認定

被繼承人甲君於100 年○○月○○日死亡,申請人於101 年○○月○○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42,303,618 元,扣除額12,930,000 元,經本局以原申報繼承人乙君為嚴重精神病患加扣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5,570,000 元,不符規定,否准認列,核定扣除額7,360,000 元,遺產淨額25,311,25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608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