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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申請人於111年12月28日交易移轉高雄市○○區○○街○號○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舊房地),嗣申請人之配偶於112年3月16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區○○街○號○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新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5,033,294元,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2,264,982元,自繳稅額0元。經原查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5,033,294元,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0元,應補稅額2,264,982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902002】[ODT

申請人111330日交易移轉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所得1,095,416元,自繳稅額492,937元,旋又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經原查依查得資料,以其未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乃核定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0元,補徵稅額389,881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902001】[ODT]

申請人於110年11月23日交易移轉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原查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2,032,097元,除補徵稅額711,233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4倍罰鍰284,493元。申請人就罰鍰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0901001】[ODT]

 

更新日期:1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