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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償債務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於97 年12 月23 日死亡,申請人於98 年5 月21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申報扣除額項下之死亡前未償債務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分別為44,230,002 元及600,000 元,經核定33,630,002 元及0 元;另經本局查獲漏報銀行存款等合計5,074 元, 是核定遺產總額72,464,396 元,遺產淨額27,924,924,394 元,應納稅額6,646,750 元。申請人不服,就扣除額項下之死亡前未償債務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等項目,申請復查。

【0601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