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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甲君於100 年○月○日死亡,申請人乙君等5 人(即合法繼承人)於101 年2 月6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98,404,464 元及扣除額項下之身心障礙扣除額5,570,000 元、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4,462,492 元,經原查核定遺產總額98,513,902 元、身心障礙扣除額0 元及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5,693,836 元,應納稅額4,761,081元。申請人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不服,申請復查。

【0606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