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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於95 年1 月○日死亡,申請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遺產總額35,060,931 元,減除免稅額7,790,000 元及扣除額28,437,200 元(其中農業用地扣除額24,627,200 元)後,遺產淨額0 元。經原查核定按其申報數核定,所遺農業用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並自承受日起列管5 年。嗣○○分局查獲被繼承人所遺改制前高雄縣○○鄉○○段○○○地號農地,繼承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爰否准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
12,263,600 元,重行核定遺產總額35,060,931 元,遺產淨額11,097,331 元,應納稅額1,487,966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602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