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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於95 年4 月19 日死亡, 申請人於96 年1 月15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報遺產總額247,666,286 元、扣除額148,485,431 元,經本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17,752,399 元,扣除額105,436,166 元、應納稅額36,725,055 元。申請人( 被繼承人之子)對遺產總額項下其他現金5,559,800 元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等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0603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