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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列管期間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補徵

被繼承人甲君於92 年11 月7 日死亡,申請人於93 年1 月19 日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總額34,549,135 元、遺產淨額0 元,初查核定遺產總額34,550,340 元,遺產淨額428,806 元。嗣因列為遺產之1 筆農業用地之部分所有權於本局列管期間移轉,經限期回復所有權未果,乃予否准農業用地扣除額,遂更正核定遺產淨額為2,810,326 元、補徵稅額131,146 元。申請人不服,就農業用地扣除額申請復查。

【0610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