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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1.申請人與案外人甲君及乙君100 年度共同出售所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房屋(申請人持分1/2),申請人於辦理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上開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5,988,200 元之20﹪及持分比例50%,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98,820 元。嗣原查依查得之實際買賣價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250,746 元,減除已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598,820 元,核增2,651,926 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又申請人除短報上開財產交易所得外,尚漏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2,657,673 元(原誤植為2,657,664元),原查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1,060,770 元,並按所漏稅額1,061,913 元裁處0.5 倍罰鍰530,956 元。申請人就財產交易所得及罰鍰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0510001】[ODT]

2.申請人配偶甲君 101年度出售所有坐落高雄市房屋,申請人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原查初以系爭房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10,404,900元之20%,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以下同)2,080,980元。嗣依查得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重行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10,270,693元。另以申請人申報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之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增租賃所得161,508元(應稅免罰),合計短漏報所得10,432,201元,核定應補稅額4,105,122元,扣除前次核定已補稅額837,445元,本次應補稅額3,267,677元,並按所漏稅額4,056,670元,裁處0.5倍罰鍰2,028,335元。申請人就財產交易所得及罰鍰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0510002】[ODT]

3.3.申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甲君及母親乙君為扶養親屬,渠等2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鳳山區北平路A號、B號及同市大寮區鳳林三路C號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105年業經法院拍定在案,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原查查獲,乃按系爭房屋拍定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新臺幣(下同)452,200元之18%、515,900元之18%及333,700元之10%,核定財產交易所得81,396元、92,862元及33,370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另加計短漏報受扶養親屬丙君之營利所得28,407元,合計漏報所得236,035元,核定應補稅額70,811元。申請人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0510003】[ODT] 

更新日期:1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