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之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OO區OO路0-0 號及0-0 號房屋出租予乙君及丙君使用,95 年度未申報租賃所得,查依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資料,核定租賃收入746,296 元,減除43%必要費用後,租賃所得425,388 元。另查得申請人漏報受扶養親屬丁君租賃所得18,177 元,合計漏報租賃所得443,565 元,除核定補徵稅額55,181 元外,並按所漏稅額50,027 元裁處0.5 倍罰鍰25,013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8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