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其配偶甲君97 年度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註明已分居,原查乃將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所得合併歸戶後核定全部應納稅額,並以夫妻單獨申報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後按申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申請人應分攤之應納稅額並核定補徵稅額64,089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9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