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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租賃所得

 

1.申請人將其所有坐落○○市○○區○○路○○號房屋,出租予甲君供營業使用,102年度未申報系爭租賃所得,原查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全年租賃收入1,008,082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574,606元,併課申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1】[ODT]

2.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配偶甲君所有高雄市○區○街○號房屋出租供○○幼兒園使用之租賃所得,經原查依據公證租賃契約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該屋1至2樓之租賃收入399,070元,另按房屋課稅現值計算3至4樓之租賃收入164,866元,合計租賃收入563,93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分別核定1至2樓之租賃所得227,469元,3至4樓之租賃所得93,974元,合計租賃所得321,443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2】[ODT]

3.申請人及第三人甲君等2人,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每人持分各1/2),共同出租予高雄市A幼稚園供營業使用。103年度申報租賃收入42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239,4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其所有持分1/2,核定申請人租賃收入1,080,872元,減除A幼稚園填報扣繳憑單金額42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376,697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3】[ODT]

4.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路○號地下一層房屋出租予A公司供營業使用,租期3年。103年度申報租賃收入36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205,2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922,926元,減除A公司填報扣繳憑單金額36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320,867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4】[ODT]

5.申請人將其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號房屋,出租予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使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16,280元,嗣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570,214元,減除申請人自行申報金額204,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208,741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5】[ODT]

6.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房屋,出租予A公司供營業使用,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甲君租賃收入216,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23,12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359,761元,減除A公司填報扣繳憑單金額216,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81,943元(序號24),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6】[ODT]

7.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君所有之高雄市三民區○○路○○號1樓、2樓及3樓房屋租賃收入分別為360,000元、180,000元及36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分別為205,200元(序號25)、102,600元(序號27、28及序號31之95,760元)及205,200元(序號24)。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其租賃收入分別為781,860元、312,704元及691,774元,減除扣(免)繳憑單金額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240,460元(序號29)、75,641元(序號31)及189,111元(序號30),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7】[ODT]

8.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市○區○里○街○號房屋之1及2樓(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A幼兒園,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02,6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355,983元,減除A幼兒園填報扣繳憑單金額18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100,310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8】﹝ODT﹞ 

更新日期:1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