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為A 醫院之聯合執業者,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該醫院執行業務所得2,977,536 元,原查以該醫院未設帳記載業務收支,乃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14,889,210 元,並以該醫院為申請人、甲、乙君及丙君等4 人聯合執業,按該醫院上期(93 年度)盈餘分配比例分別為31%、23%、31%及15%計算,核定申請人執行業務所得4,615,655 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5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