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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1.申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母親、子女及配偶之姪女等6人之免稅額計533,000元,原查以其配偶甲君之姪女乙君不符規定,乃剔除免稅額82,00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1】[ODT]

2.申請人辦理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及外甥女甲君等3 人之免稅額計246,000 元;另申報外甥女甲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 元。原查以其外甥女已由父親乙君申報扶養,予以剔除免稅額82,000 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2】[ODT]

3.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及子女等3人之免稅額計255,000元,原查以其子女甲君及乙君等2人已由前配偶丙君申報扶養,乃予以剔除免稅額170,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3】[ODT]

4.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父親甲君及2名女兒免稅額計340,000元,原查以申請人與前配偶乙君已於103年2月17日離婚,其女兒丙君及丁君等2人係由乙君實際扶養並已申報為扶養親屬,乃剔除渠2人免稅額170,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4】[ODT]

5.申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母親及外甥女等4人之免稅額計369,000元,原查以外甥女甲君及乙君2人不符規定,予以剔除免稅額164,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5】[ODT]

 6. 申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兒子、祖母、父母親、岳母及姪子等10人之免稅額計新臺幣(下同)892,500元,原查以姪子A君、B君及C君等3人不符規定,予以剔除免稅額255,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6】 [ODT

7. 申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長子及次子等2人(下稱系爭親屬2人)之免稅額計新臺幣(下同)264,000元,原查以其系爭親屬2人,已由前配偶申報為扶養親屬,乃予以剔除渠等2人免稅額176,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7】 [ODT

8.申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父母親、岳父母親、配偶之祖父甲君與繼祖母乙君(下稱系爭親屬)及女兒等9人之免稅額計新臺幣(下同)880,000元,甲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原查以其系爭親屬已由丙君申報扶養,乃剔除免稅額220,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1008】 [ODT

更新日期:1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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