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102年3至12月承攬A大廈管理服務業務,銷售額計568,952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得,乃核定補徵營業稅28,448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5倍罰鍰42,672元。 30400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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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於99年1月1日至100年1月30日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595,274,290元,經法務部調查局OO縣調查站查獲,通報本局審理結果,除核定補徵營業稅29,763,715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44,645,572 元。 30400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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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2年8月1日至103年10月16日止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於○○網路拍賣平台銷售貨物,銷售額計15,341,194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本局查得,除核定補徵營業稅767,06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767,059元。 30400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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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於99年○月○日至101年○月○日出租其所有位於臺南市歸仁區○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與○影印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58,063元,經本局查得,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905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計12,522元。 30400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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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於99年1月至101年8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案經檢舉本局依檢舉人所附結帳單等資料查核結果,以申請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63,267,626元之違章事證明確,核定應納稅額3,163,382元,補徵營業稅3,163,382元;另申請人同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計43,628,276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3,163,382元外,並按漏未給與他人憑證及漏未申報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情節,漏銷部分按所漏稅額2,965,197元處1.5 倍罰鍰4,447,795元,漏進部分則處1,000,000元罰鍰,合計5,447,795元。 304005[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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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人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量販百貨商場合作經營契約經營購物中心,於102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2,033,637元,另於100至10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卻開立予○○公司,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並於同期支付租金予○○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查獲,就漏報銷售額部分,按所漏稅額91,401元裁處3倍罰鍰274,203元,另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1,765,387,443元及41,771,088元處5%分別裁處罰鍰1,000,000元合計裁處罰緩2,274,203元。 010400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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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請人於102年5至11月間銷售房屋及停車位,銷售額計66,554,159元,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並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3,327,708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裁處罰鍰3,327,708元。 010400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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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請人於102年11至12月間銷售其所有坐落於○○市○○區○○路000號建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3,047,619元,嗣於103年11月18日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同年12月17日檢附更正後之系爭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等資料申請補報,經本局以申請人係於進行調查後始補繳應納稅款及補報銷售額等行為,未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之免罰規定,乃按其違章情節處罰鍰152,380元。 010400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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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請人102年4月3日銷售工業用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本局查獲,依查得資料除核定銷售額1,182,428元,補徵營業稅59,121元外,並處罰鍰59,121元。 010403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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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請人104年10月29日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本局查獲,依查得資料除核定銷售額32,761,905元,補徵營業稅1,638,095元外,並處罰鍰2,442,051元。 010403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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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請人於104年○至○月承攬播放甲法師等弘法傳道節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15,299,048元、稅額764,952元,經本局查獲,扣減查獲後開立發票補繳之稅額126,952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38,000元外,並處1.5倍罰鍰1,147,428元。 010403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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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請人105年○月○日至○月○日於○○網站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1,981,096元、稅額99,055元,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99,055元外,並處1.5倍罰鍰148,582元。 0104035[ODT] |
13.申請人106年○月至○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59,300,880元,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2,957,978元外,並處1.5倍罰鍰4,436,967元。 0104036[ODT] |
14.申請人106年1月至6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1,287,202元,經本局查獲罰鍰64,360元。 0104037[ODT] |
15.申請人106年3月間銷售房屋及土地,低報房屋銷售額計9,523,810元,經本局核定補徵營業稅441,502元。 0104038[ODT] |
16.承攬建物新建工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47,619元外,並裁處罰鍰147,619元。 0104039[ODT] |
17.承受不良債權抵押物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與處分費用之差額為銷售額計1,777,86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88,893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133,339元。 0104040[ODT] |
18.申請人於106年1月至107年4月間銷售藥品,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2,237,991元,且於同期間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金額64,145,632元,經本局核定補徵營業稅4,111,898元並處罰鍰1,836,305元;另就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處5%行為罰1,000,000元,合計裁處罰鍰2,836,305元。 0104041[ODT] |
19.申請人於108年1月至4月間經營餐館,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603,380元,並於同年4月至6月間,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申報銷售額4,096,503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234,994元,並按所漏稅額234,994元處罰鍰132,581元;另就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金額12,007,144元處5%行為罰600,357元,合計裁處罰鍰732,938元。 0104042[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