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自100年5月18日至102年6月9日止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營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銷售額計76,159,530元,案經○○局○○調查處通報本局查處,經審理結果,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9,039,89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 倍罰鍰19,039,891元 305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