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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申請人於102年○月○日無進貨及付款事實,卻取得A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計13,0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650,000元;另於103年○月○日開立同筆字軌號碼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金額1,050,000元,並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額52,500元,致逃漏營業稅597,500元,經本局查獲,逕更留抵稅額2,806元後,核定補徵營業稅594,694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5 倍罰鍰892,041元。

302001[ODT]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