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98年1月至102年10月間兼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且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營業稅,並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計3,426,916元予以扣抵各期銷項稅額,案經原查查得,核定補徵營業稅3,426,916元。 309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