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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雖有資金流程,惟買受人核無資力

申請人於88 年11 月10 日購入○○縣○○鄉○○段○○地號土地,借用其女兒甲君、配偶乙君之妹丙君等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再於93 年3 月30 日將該土地移轉予其子丁君,未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本局核定贈與總額1,298,880 元,贈與淨額298,880 元,應納贈與稅額11,955 元,並按應納稅額處0.5 倍之罰鍰5,977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4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