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 100 年間出售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號 2 樓房地,應收房地款由買方甲君直接匯入 申請人媳婦乙君及子丙君之 A 銀行○○分行帳戶,金額分別為2,094,778 元及 1,175,192 元,合計 3,269,970 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而未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辦理贈與稅申報,原查乃依法核定贈與總額 3,269,970 元,應納 贈與稅額 106,997 元,並按所漏稅額 106,997 元裁處 1 倍罰鍰 106,997 元。申請人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 【0701001】[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