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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附有負擔

申請人於95 年5 月11 日贈與出售○○市○○區○○段○○-1地號土地應收土地款權利予其子甲君、乙君及其孫丙君,計98,214,873 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而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乃核定本次贈與總額98,214,873 元,加計本年度前次贈與額17,706,820元,核定本年度贈與總額115,921,693 元,贈與淨額81,494,505元,補徵稅額28,514,734 元,並按應納稅額裁處1 倍罰鍰28,514,734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7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