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93 年3 月1 日將○○市○○區○○○段2 小段○○○○號土地持分790/100000 及地上建物共4 筆價值計4,616,795 元移轉予其姊甲君,原查認無支付價款事實,乃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4,616,795 元,補徵贈與稅287,015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5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