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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份淨值之認定

申請人於96 年7 月6 日將其所有之A 公司股票700 股,金額7,000,000 元,分別移轉給予其姊甲君410股、妹乙君70 股及弟媳丙君220 股,未申報贈與稅,經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 款規定以贈與論核課贈與總額7,000,000 元應課徵贈與稅621,10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2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