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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經認定為顯著不相當代價而認定贈與

申請人於94 年7 月29 日將所持有未上市、上櫃之A 公司股票361,073 股,以每股95.02 元之價格讓售予甲君。經本局認定成交日A 公司每股資產淨值138.91 元,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之情事,乃依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價額與成交總價款之差額,核定本次贈與財產總額15,847,493 元,併本年度前次核定贈與計算,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3,453,147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6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