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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業用地未於列管期間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補徵

申請人於103 年10 月30 日簽訂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贈與其女甲君,旋於同年11 月7 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20,406,038 元,並主張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之1 規定免徵贈與稅。嗣經原查審查後,以系爭土地非屬農地,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20,406,038 元,扣除免稅額2,200,000元後,核定贈與淨額18,206,038 元、應納贈與稅1,820,603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3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