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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存款認定贈與或是分散利息所得

申請人之母親甲君於91 年5 月6 日將資金計35,175,195 元移轉予申請人,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而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原查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0,068,581 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 倍罰鍰10,068,500元(計至百元)。嗣因甲君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財產亦不足繳納稅款,乃改以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額10,068,581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09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