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97 年2 月18 日贈與現金4,327,671元予甲君,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乃核定贈與總額4,327,671 元,補徵贈與稅額222,420 元,並按應納稅額裁處1 倍罰鍰222,42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10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