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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現金或存款流動,主張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申請人97 年2 月18 日贈與現金4,327,671元予甲君,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乃核定贈與總額4,327,671 元,補徵贈與稅額222,420 元,並按應納稅額裁處1 倍罰鍰222,42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710001】[ODT]

 

更新日期:1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