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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書證作業

項目

應檢附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1.各項稅款補發稅單

  1.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納稅義務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備註1。

(2)如負責人親自申請,應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各稅目承辦單位】

【跨區局】

2.補發遺產稅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

  1. 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需取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
  4.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等。
  5.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6.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7. 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8. 繳納應繼分之繳款書收據影本。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3.核發儲蓄免扣證

  1.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納稅義務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 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須居住者才可申請核發。
  5. 舊證用完,換發新證者必須攜帶舊證。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4.核發中、英文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申請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英文納稅證明請另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5.核發違章欠稅查復表

  1.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納稅義務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備註1。

(2)如負責人親自申請,應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3)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2。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6.核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備註1。

(2)如負責人親自申請,應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3)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2。

※由房東申請租賃所得報繳資料時,應檢具房東身分證正本、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7.補發遺產稅證明書

  1. 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需取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
  4.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等。
  5.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6.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7. 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8.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2。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8.補發贈與稅證明書

  1. 贈與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贈與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贈與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 贈與人已死亡,由繼承人提出申請查詢者,需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9.核發繳稅證明

  1.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備註1。

(2)如負責人親自申請,應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3)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2。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10.核發中、英文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無居留證之外僑應提示護照正本。(申請英文納稅證明請另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備註】

  1. 納稅義務人(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2.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3. 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或監護人)簽章代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
  4. 「跨區局」:表示無論設籍何處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更新日期:1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