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短漏報應稅數量

1.申請人為菸酒稅廠商,於93 至94 年間產製「○○米酒(20 度0.6公升)」,經原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分局(現已改制為本局○○分局)盤點查獲廠存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致短漏報應稅數量178.8 公升,除補徵菸酒稅33,078 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 倍罰鍰33,078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401001】[ODT]

2.申請人為菸酒稅廠商,於101 年11 月1 日申報外銷免稅酒品「甲酒62 度0.5 公升」「乙酒52 度0.5 公升」及「丙酒53 度0.6 公升」等3 款,嗣於102 年2 月6 日申請免稅銷案,惟因其出口報單所載之酒品與當期申報外銷免稅酒品之名稱不符,原查依法補徵稅額為62,820元;另申請人於101 年12 月28 日將「丁酒62 度0.5 公升」「戊酒52 度0.5 公升」「己酒53 度0.6 公升」等3 款酒品外銷出口,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產品登記及短漏報產製、免稅出廠數量,違反菸酒稅法第16 條第1、2 款規定,經本局裁處罰鍰45,000 元。申請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准予罰鍰追減10,000 元,其餘復查駁回,申請人猶未甘服,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茲據財政部函釋意旨,重新審查如次。

【0401002】[ODT]

 

更新日期:1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