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