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依線上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與支出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應辦理結算申辦期間,依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當年度投資支出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完成核定,並提供予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