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向國稅局申報時點分為以下2個時點:
1.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即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
2.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 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向國稅局申報時點分為以下2個時點:
1.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即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
2.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 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