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抵減率5%於當年度抵減;或選擇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30%;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產創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抵減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