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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辦理時間

  1.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113 5月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就近向本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網路申報開放期間:5月1日(0時起)至531日(當 日24時前))。
  2. 未分配盈餘經計算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 獨資及合夥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填寫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結算申報書第9頁),並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填寫結算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1. 結算申報書封面之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等資料請填寫清楚。
  2.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完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蓋統一編號專用章以防筆誤。
  3. 營利事業組織別、開業年月應詳實填寫。
  4. 結算申報書損益表1式3聯應複寫清楚。
  5. 行業標準代號請注意填寫,如營利事業有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入標準代號欄。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適用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第9次修訂)(連結財政部網站)之內,請查明後再填列。

  6. 結算申報書內所列會計項目編號不得擅自更改。

  7. 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營業收入不同者,請詳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8. 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欄,應就帳簿記載之結算金額填列,「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應依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帳載結算金額分別調整列計。若「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未填(即空白),視同與「帳載結算金額」欄相同。

  9. 營利事業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者,其當年度收支報告、平衡表及會議紀錄應併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內。

  10. 如係委託會計師代理簽證申報,應由會計師簽名簽章,並詳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號碼、事務所扣繳統一編號資料。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 

  1. 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2.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1)逾期結算申報案件。

(2)非113年度決算申報案件。

(3)連結稅制申報案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書。(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

  • 申報程序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 申報期間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5月1日(0時起)至531日(當日24時前))。

  •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結算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2.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送代收單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odt   docx   範例
  3.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或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 申報資料之更正

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日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如逾結算申報期限未逾630日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 媒體申報說明  
    •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檢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等資料及媒體檔案光碟,辦理申報。
  2. 若「財產目錄表」採附件方式申報,應檢附該表,併同上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辦理申報。
  3.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案件,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odt   docx   範例
  • 申報後發現資料錯誤之更正程序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不含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其辦理更正日未逾630日者得以更正後媒體檔案光碟及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更正;如辦理更正日期逾630日,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申請書,併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辦理。

  • 所得查調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1.查詢時間:113年4月26日起至531日止
2.所得查詢平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自行查詢步驟如下:
     (1-1)「查調申請」(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請點選「自行查調所得(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
     (1-2)「結果調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調閱所得     
  (2)委任查詢步驟如下:先線上授權,再由受任人查詢所得
     (2-1)「稅務線上申辦」(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請點選「授權代理作業(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
     (2-2)「查調申請」(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請點選「受任查調所得(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
     (2-3)「結果調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調閱所得
3.所得查詢相關問答(Q&A)
  查詢112年度所得宣導摺頁(PDF檔)
  查詢112年度所得模擬問答(PDF檔)

  • 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
  1. 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2.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分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罰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

 

更新日期:1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