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甲君及乙君等3人利用父親丙君名義,於101年9月17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高雄市左營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經原查查獲,除按銷售價格4,380,000元之15%,核定補徵稅額657,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5倍罰鍰計985,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803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