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漁船船長甲君,於95 年1 月18 日經○○縣警察局查緝專案小組查獲其未經核准擅自抽離漁船用油銷售予油筏,原查乃據該局調查筆錄,核定申請人出售及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柴油計49,600 公升,並補徵貨物稅197,904 元,另按應補徵貨物稅額197,904 元處10 倍罰鍰1,979,000 元(計至百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3030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