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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貨物稅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於101 年3 月至10 月間產製應稅貨物之車廂(體)155 台,銷售額合計14,849,230 元,案經原查查獲,除核定補徵貨物稅1,762,538 元,並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2 倍罰鍰3,525,076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404001】[ODT]

 

更新日期:1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