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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發現不少商家買氣旺,卻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懷疑有逃漏營業稅,而向國稅局檢舉,但是往往因為對檢舉違章漏稅事實,提出的證據不夠明確,讓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追查。

該局指出,民眾可以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查詢店家是否已經辦理稅籍登記,是否應該使用統一發票等資訊,作初步判斷後,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進行舉發。同時,也提醒民眾在向稽徵機關檢舉時,除了要提供檢舉人的姓名、住址外,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必須明確提供「人、事、時、地、物」五大事項。

◆ 人:被檢舉人的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等)

◆ 事: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如購買商品的名稱、金額、交易方式等)

◆ 時:年度、日期、時間。

◆ 地:發生或消費地點。

◆ 物: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訂購單、收據、物流單據、付款證明等交易資料)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涉嫌逃漏稅捐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敘明違章事實,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以利查緝,維護租稅公平。

更新日期:11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