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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2.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更新日期:1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