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 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 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 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 額或扣除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 項目者。
3.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 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 元以下者。
(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 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 額。
(三)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 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 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 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 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 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 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 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4年12月31日合計 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 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 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或CFC以前年度-21 核定之各期虧損尚有未扣除餘額者, 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