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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題 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一)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 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 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 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24--24 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二) 個人實際獲配CFC的股利或盈餘,已 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 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年度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得自 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的基本 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 請退稅。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 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 稅額。

(三) 前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 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 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文件。

更新日期:1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