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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之認定

 
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華居留日數合計:
 (一)未超過90天:
1.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2.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免課所得稅。
 
 (二)已超過90天:
1.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持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備查聯正本申報,或自行據實申報納稅。
2.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薪資所得,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更新日期:112-04-27